基於從事臨時或短暫之非典型工作的勞工日漸增加,為提供渠等工作安全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規定,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如數位平台之美食外送員),得分別由雇主、實際從事勞動人員自行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方式,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