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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如颱風)發生時或過後,勞工因照顧家人、整理家園等因故無法返回工作崗位,應如何請假?已請特別休假可否銷假?若已無假可請該如何處理?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天然災害(如颱風)發生時或過後,勞工因照顧家人、整理家園等因故無法返回工作崗位,應如何請假?已請特別休假可否銷假?若已無假可請該如何處理?
答案

一、天災期間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者,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不影響全勤)全年以7日為限。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勞工如需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亦可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倘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
三、至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可不出勤之日非屬例(休)假性質,該日如勞工原已排定請(休)假,是否應予銷假,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四、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要點連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9533)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資宜不扣發。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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