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勞雇雙方倘約定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遇星期日則應補假一日。惟倘勞雇雙方約定係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則尚無補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