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志願服務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
- 更新日期:2025-02-24
勞動志工係指「從事勞動事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於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等地提供勞動權益諮詢、協助辦理弱勢勞工家庭訪視、宣導活動人力支援及重大天然災害緊急支援等服務。
依據「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勞工志願服務協會辦理教育訓練及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等,補助重點如下:
一、補助項目: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1月1日起至次年度1月31日止,申請次年度經費補助。
三、資格條件:全國性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四、審查方式:審查要項包括課程內容及經費合理性、預期效益及志願服務推動成效等。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辦理1日者,最高補助5萬元;辦理2日者,最高補助10萬元。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每位志工每年最高補助1千元,每單位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六、預算金額概估:70萬元。(實際仍以當年度立法院審議結果為準)
另依據「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每兩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二、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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