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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所屬機關

延時工資(加班費)相關函釋

  • 更新日期:2021-10-20

Q:新制工時實施後,「月薪制」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算?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26202號函)

Q:因天然災害而延長工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適當休息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28號函)

Q: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6月6日台87勞動2字第020940號函)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6-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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