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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9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928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勞動部指出,本部於本(105)621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釋略以,10412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1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等8條文,自105621日起失效。自同日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回復104129日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其中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即恢復為19日,相差之7日國定假日分別為:一、孔子誕辰紀念日(928)。二、台灣光復節 (1025)。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31)。四、國父誕辰紀念日(1112)。五、行憲紀念日(1225)。六、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2)。七、革命先烈紀念日(329)

 

勞動部提醒,包括現階段「9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將積極溝通,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儘速推動完成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之修法。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9-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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