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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總統今(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須出國1日規定,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因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亦同步於今(3)日將續聘申請書表上網,供民眾下載使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之規定,相關配合修正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已於105年10月3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以廣泛蒐集外界意見,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上開規定將儘速完成發布。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生效之日起,至相關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為保障這段期間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勞動部將以令釋方式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至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間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其請假返國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

 

勞動部提醒,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000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1-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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