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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鼓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提升會員福祉,並開始受理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之申請。

為鼓勵工會締結團體協約,提升會員的勞動條件,勞動部去(105)年度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依簽約內容核發獎勵金,從新臺幣5萬元起,最高可達30萬元,該部於今(106)年持續受理簽約工會提出申請中。

 

勞動部表示,締結團體協約係工會重要任務之一,為能達到鼓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條件之實質目的,去年度獎勵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計50家,另獎勵輔導基層工會簽約的上級工會計4家,總計核發獎勵金額度達940萬元。另該部再於今年6月7日修正發布實施要點,擴大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獎勵對象,將105年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如因特殊原因而不及於當年度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也可以在今年度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該部同意後提出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量與質皆有顯著的提升,本年度截至目前(9月15日)為止,已受理10多家工會申請簽約獎勵金,依各團體協約內容來看,已有許多「利潤分享」的條款為會員加薪,例如:「於年度盈餘股東配股分紅前,應撥發一定比例之員工酬勞」、「每年三節發給獎金,年終發給成本節約績效獎金及依本業年度營業淨利發給與乙方協定之年終特別獎金,並按公司章程於獲利提撥2%~3.5%為員工酬勞」等;其中也不乏優於《勞動基準法》的約定,例如:「國定假日出勤者,除正常薪資一天及加班一天外,另給0.5天,計可給2.5天。」、「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星期,請假期間工資照給。」等。勞動部強調,勞資雙方能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內容優於勞動法令,誠屬不易,除展現勞資雙方高度自治的和諧勞資關係外,對於勞資雙方促進員工權益所付出的努力,應值得鼓勵及肯定。

 

勞動部最後提醒,本年度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的截止收件日為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歡迎符合申請條件之工會踴躍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網站—業務專區—勞資關係」(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下載〕;另外,如果勞資雙方於團體協商過程陷入僵局,該部亦有提供委請勞資關係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入廠輔導協助勞資雙方協商團體協約的服務方案,可向該部或委託單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聯絡人:余小姐,電話:02-2578-2881分機17)提出申請。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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