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及補假
- 更新日期:2025-09-05
內政部主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114年5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同年5月28日經總統公布,勞工每年將會有16日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如果遇到國定假日,要讓勞工放假。
- 現行國定假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兒童節(四月四日)
- 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 勞動節(五月一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 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可以從自己、配偶或父母之族別的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放假。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 ※指定應放假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凡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不須出勤的勞工,不另給假給薪。所謂放假一日,是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期間。雇主如果取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工作,須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並且不能妨礙勞工投票。
- 補假:
- 國定假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法定例假或休息日,必須在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的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日的性質即為國定假日)。
- 指定應放假日(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日)如果遇到勞工的法定例假或休息日時,因勞工僅能在當日行使投票權,故不另補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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