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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26日,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 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至110年7月26日止,業於同年7月8日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
- 教育部於110年7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5940號通函: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學生(學童)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生(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06-28
- 點閱次數: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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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5臺教授字第1100079230號函-三級警戒期間得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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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9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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