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基本(最低)工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取代,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0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所稱基本(最低)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最低)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最低)工資數額為限。
- 上述作為比較基礎之「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是以【(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所得出。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最低)工資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最低工資者(現為28,59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19.125元。
-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其最低工資之計算為: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8,590元加上119.125元乘以(220-174)小時之總額34,070元為其基準。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8,590元加上119.125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6,453元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90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 依一般勞工的月基本(最低)工資推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月基本(最低)工資數額,其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的情況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以便作為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基礎。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20-174)】。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40-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3,812元(28,590÷240×4/3×24=3,812)。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36,453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265元。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3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7,624元(28,590÷240×4/3×48=7,624)。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36,453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4,077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A君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最低工資,A君之最低工資至少為何?
- 28,590+119.125x(240-174)=36,453元
- 最低工資公式:28,590+【(28,59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35,00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5,000÷【240+(220-174)】≒
元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10 ≒ 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總額÷【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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