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令釋,解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或移付之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自即日生效。
- 更新日期:2025-08-25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今(2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自即日起,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之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5-08-25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附件_1140148567發布令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