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加強職災勞工復工支持。
- 更新日期:2026-01-02
為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早重返職場,勞動部今(2)日預告修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此次修訂將增加職災勞工復工所需輔助設施補助之申請可於購置前提出之彈性做法,同時清楚界定僱用補助之雇主僱用職災勞工起算時點,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之補助基準,以促進更多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擴大對職災勞工的照顧與支持。
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以來,勞動部持續推動多項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措施,包括補助其回原職場復工所需之輔助設施、接受職能復健之職能復健津貼及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等。考量依現行規定,雇主申請輔助設施補助,須先取得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並依其建議完成設施購置後,方可獲得補助,實務上增加雇主前期負擔,並影響申請意願,致申請案件較少。
為回應實務需求並提升制度運作彈性,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調整輔助設施補助之申請方式,增加雇主於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評估職災勞工確有輔助設施需求時,即可於購置前先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就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再行購置,藉以提高申請意願。另本次修正亦明定事業單位繼續僱用職災勞工之補助期間起算點,並增訂僱用部分工時職災勞工之補助基準,以兼顧補助合理性與公平性,使整體制度更為周延。
勞動部表示,本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60日,如勞工、雇主及相關團體有相關建議,均可透過「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index)提出,期能廣納各界意見,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設計,以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協助職災勞工順利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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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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