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 更新日期:2026-01-12
為了解事業單位及家庭雇主對移工管理、運用及相關政策之看法與移工之工作概況,供為移工引進等政策參考,勞動部於114年7月至8月辦理「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8,545份[事業單位(製造業、營建工程業、農林漁牧業)4,523份;家庭雇主4,022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114年6月事業單位移工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合計3.5萬元
114年6月事業單位移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3萬元,較113年6月增1.1千元(+3.6%),主要係薪資配合最低工資調升所致,加班費5.1千元,亦年增5百元(+11.8%),綜計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合計3.5萬元,年增1.6千元(+4.7%);另113年7月至114年6月均在職移工之全年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含年終(中)、節慶、工作獎金等)為1.5萬元,較113年調查減6百元(-3.6%)。
114年6月週休及國定假日計9天,年減2天,致移工放假天數平均為9天,年減2天,正常工時168.2小時,年增16小時。另加班工時28.3小時,年增1.4小時,主要係AI商機帶動製造業部分中業加班工時增加所致,綜計總工時為196.5小時,年增17.4小時。
(二)申請附加移工事業單位近3成未足額引進
114年6月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註[2](簡稱附加移工)之事業單位占37.6%。有申請附加移工之事業單位中,未足額引進占29.6%,原因包括「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17.4%)及「成本考量」(占9.8%)等;未申請附加移工之原因亦以「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71.5%最多,「成本考量」、「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分別占18.7%、17.1%。
(三)3成4事業單位運用移工有遭遇困擾,主要困擾為「語言不通」
114年6月事業單位運用移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4.3%,其困擾以「語言不通」占23.2%最多,「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亦分別占12.6%、11.4%。
二、家庭雇主(外籍家庭看護工)
(一)11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1萬元,每日工作10.1小時
11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1萬元,加班費註[3] 2.8千元,二項合計2.4萬元,較113年6月增4百元,推測主要係期滿續聘調薪註[4]所致。另113年7月至114年6月均在職家庭看護工全年其他非經常性薪資(非按月給付之年終或其他獎金)7.1千元,與113年調查相近。工作時數方面,114年6月平均每日工作時間10.1小時,亦與113年6月相近。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有休假者占65.8%
114年6月調查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有休假者占65.8%,以平均每月休假「1天註[5]」占31.7%最多,「2-3天」占14.2%次之,另「都有休假(4天以上)」者占9.2%,而雇主未給之休假,均有發給加班費。
(三)家庭雇主於外籍看護工休假時有替代照顧方案者占8成5;4成7雇主願意申請政府之替代照顧人力費用補助
114年6月家庭雇主於外籍看護工休假時,有替代照顧方案者占85.2%,其最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66.9%最多,「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15.6%次之。
家庭雇主願意申請政府推行之本國替代照顧人力費用補助,讓外籍看護工休假者占46.7%,不願意申請者占34.2%,不確定者占19.1%。
(四)家庭雇主於僱用外籍看護工前及目前若未僱用之替代方案均以「由家人照顧」為主
114年6月調查家庭雇主於僱用外籍看護工前,被看護者主要「由家人照顧」占82.9%,「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9.2%,其他方式占比均未及5%;若目前未僱用外籍看護工,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最多,惟占比降為55.4%,「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占18.1%次之,「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12.3%居第三。
(五)家庭雇主不續僱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之主因為「經濟負擔考量」
114年6月家庭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3.3%,不續僱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27.2%最多,「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11.1%次之。
(六)3成4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主要困擾為「語言不通」
114年6月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4.4%,其困擾以「語言不通」占24.5%最多,「愛滑手機、聊天」占10.1%次之,「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分占9.2%及7.4%。
註[2]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僱用移工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以增加移工配額比率5%、10%、15%、20%,若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方案」事業單位,依規定得另再提高15%,惟累計不得超過40%。農林漁牧業僅適用3,000元方案,惟外展農務工作無附加移工。
註[4] 111年8月10日起,入境家事移工(含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籍幫傭)月薪由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月薪亦比照調高為2萬元。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則依原契約約定薪資(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可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隨後者契約陸續期滿調薪,致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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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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