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
- 更新日期:2026-01-14
高齡化趨勢下,伴隨著許多高齡者追求人生下半場的自我實現與彈性職涯需求,對於企業而言,資深員工的智慧傳承與企業內世代共好,也是永續經營的關鍵。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勞動部今(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指引,並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供各界參考。
勞動部在發布參考指引的同時,也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勞資雙方就員工延後退休議題共同協商的經驗。裕隆集團除了是國內知名大型製造產業及台灣汽車工業先驅外,更是企業勞資和諧的模範生。裕隆集團主管表示,在製造業面臨缺工且仰賴經驗傳承的實務現場,集團早已積極透過參考指引中所提到的「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回聘退休員工」等多元模式,致力留用資深人才,光是最近3年,就有數十名員工在退休後續任或回聘,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此外,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羅文男分享,每位員工的生涯規劃各異,有人盼望65歲後享受退休生活,也有人希望透過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續留職場,唯有勞雇雙方共同協商討論,才能兼顧產業留才與員工需求,創造勞資共好。
勞動部在參考指引中特別提醒,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人才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資產,勞動部針對雇主僱用高齡者,已提供「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職務再設計」等資源,雇主除可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外,也應本誠信原則適時協商,共同營造友善的高齡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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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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