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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 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 更新日期:2026-04-09

為協助臺灣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制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以達成「禁止扣留證件」之核心指標,行政院今日(4月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二、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提升勞動權益、保障勞動人權是勞動部持續努力的目標,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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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pdf
  • 附件_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勞動部 懶人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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