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中秋節、教師節連假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 更新日期:2026-09-11
勞動部提醒,9月25日中秋節及9月28日教師節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今年「中秋節」及「教師節」分別在星期五及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4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25日(星期五)、9月28日(星期一):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9月26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9月27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至於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亦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工作日、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補充說明,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及「教師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9-11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