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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5年訴願案件統計及類型分析。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5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184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752件、563件及398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又訴願決定撤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60件,約占決定案件數2,430件中之1成左右,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勞動部表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最常見者為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之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訴願人之家屬因病住院時,有臨時看護人力需求,透過坊間公司於醫院散發之廣告宣傳單,而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國人,以致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遭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罰鍰。而訴願人常主張係相信坊間公司所找之看護為合法外籍配偶,而予以僱用,惟僱用外籍配偶時,仍應詳加查驗其「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例如戶口名簿等),並核對其身分及證件上的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將所查驗的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如有必要,亦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無誤後才能僱用。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 業務單位:勞動法務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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