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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回應「2016工鬥連線」訴求,將積極妥善處理。

針對勞工團體於本(105)19日「工鬥」遊行所提訴求,勞動部表示,將積極妥善處理。
其中,有關「年金與基本保障」之訴求,勞動部回應,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經濟安全,勞工保險已於98年實施年金制度。至所提架構基礎年金及將不同職業別之職業年金一致化,因尚須考量相關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國家整體財政及稅制改革等問題,勞動部將配合行政院整體規劃辦理。然而,94年7月1日起已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勞工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不同的雇主均須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國家並提供保證收益之保障,以確保勞工老年所得安全。再者,勞工得在不超過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退休時可累積較多退休金。
 
對於「長照與老殘安養」之訴求,勞動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於去(104)63日公布,將於2年後施行。配合發展國內長照體系之國家政策,長期而言,仍宜以本國勞工為主要人力,而外籍看護工僅是現階段本國人力不足的補充人力。勞動部未來將配合衛生福利部有關長照服務體系發展之規劃,適時調整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並將持續積極保障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同時兼顧被看護者及家屬權益,落實照顧正義。另有鑒於受僱於個人或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等工作之家事勞工,因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易釐清,所以,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均尚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惟考量其勞動權益亦應受保障,已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中,於立法程序完成前,將朝以行政指導方式,規範勞雇雙方應注意事項及基本勞動條件,並將進一步導引納入雙方契約內容,以加強保障渠等勞動權益。
所提「約聘僱與正規聘僱」議題,勞動部指出,為使勞動者之權益均受基本保障,對於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對象,向採逐業逐類原則檢討,凡經檢討無窒礙難行者,陸續指定適用。以公部門而言,近年已陸續指定其技工、工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等適用該法;至於公部門各業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因其與公部門間之關係本有相關法令之規範,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一般勞雇關係有別,爰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惟查銓敘部為強化保障渠等人員權益,刻正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將以專法保障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勞動權益。
針對有關醫消護與全民健康之主張,勞動部表示,對於醫師之勞動權益,向來非常重視,也從未反對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因醫師之工作性質具高度專業性及人力缺口,與病患就醫權益息息相關,於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相關規定,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該部將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商,並配合醫師補充人力培訓時程規劃,在維護醫師勞動條件並衡平病患就醫權益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儘早讓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又針對護理師勞動條件議題,所提「修法採用勞檢法第23條,使工會介入勞檢,透過勞動檢查使人力缺口問題浮出檯面」之建議,勞動部表示,已參考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及邀請專家學者陪同檢查作業原則」,主管機關已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工會或專業人員陪同參與檢查。
 
另外,「將護理師之待命時間納入工時」之訴求,勞動部解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該等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支配,得不包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惟如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仍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仍應計為工作時間。
 
至於「七天國定假日及推動縮減工時」議題,勞動部強調,自今(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該部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之縮減,於104129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該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且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該部始終堅持保留,故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該部於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勞動部重申,保障勞工權益向為該部施政重點,未來仍將確保勞動者福祉,並兼顧社會公平正義與企業之永續發展,持續為勞工權益努力,謀求最大福祉。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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