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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並未有例假或休息日出勤工作,須加發3倍工資並於事後補休之規定。

  • 更新日期:2021-11-03

部分報章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後,雇主使勞工於週日工作必須給付3倍工資,並於事後補休之規定。對此,勞動部鄭重澄清,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前開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當中,須有2日作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至於例假與休息日之安排,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未有週六必然為休息日、週日必然為例假之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當週日為勞工例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雇主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時,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當週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超過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得洽雇主同意後選擇換取補休;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雇主須同時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並給予補休。部分媒體報導內容純屬對法令之誤解,勞動部特予澄明。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6-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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