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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修正草案

  • 更新日期:2024-08-13

      茲因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公布之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有關「同一廠場」之相關規定,僅係依工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概括授權所訂定,並未經工會法定義,欠缺法律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係屬法規命令位階,為依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本法有關廠場之規範,爰於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增訂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另因配合工會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爰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本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本(113)年10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4-08-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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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法第6條之1及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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