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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 更新日期:2021-10-20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2.請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50%,但以一年為限。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職災勞工傷病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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