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發生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之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

  • 更新日期:2022-05-01
問題 發生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之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
答案
  •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 依上開規定,選擇勞退新制勞工如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及第85條」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型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之退休金外,雇主應按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另給付資遣費。
  • 勞工如同時具有新、舊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於合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2款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6-03-04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