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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5日台勞動3字第24268號函

內政部76年4月17日台內勞字第491897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9-06-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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