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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就業,雇主是否仍需提繳?

  • 更新日期:2025-11-24
問題 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就業,雇主是否仍需提繳?
答案
  •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7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雇主均應每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次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1次為限。
  • 前開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94年7月1日)請領退休金再繼續工作,雇主應依上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25-11-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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