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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 更新日期:2026-07-30
問題 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答案
  1.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完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2. 次查本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自115年4月1日起,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不列入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範圍,爰雇主如有聘僱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前開外國人,始具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
  3. 倘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其餘本、外國勞工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下稱勞退新制)且無保留之舊制年資,事業單位尚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爰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記暫停提撥;惟嗣後雇主如有提撥義務(例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國人,其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依法仍應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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