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前開費率自動調整之修正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依照前開規定,111年為11.5%(其中1%移由就業保險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