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項目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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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係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所訂之附表,該附表共分為8類69項。依該附表第8類第2項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中華民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97年5月1日核准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52項;98年5月1日公告修正增列42項;99年9月3日公告修正增列2項;100年7月7日修正5.23項之適用職業範圍;101年9月21日公告修正增列2項;104年9月18日公告修正增列3項;106年10月20日公告修正3.3項、3.4項、5.20項及5.22項;108年12月11日公告增列1.49項,修正2.2項、2.9項、7.6項、7.7項、7.8項及7.9項。上開法律附表及本部核准增列之職業病項目,合計已達17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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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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