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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兒童節」(44日)及「民族掃墓節」(45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其中「兒童節」為44日,「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今(107)年為45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清明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7年之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可以連假5天,而將331日之非上班日與46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1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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