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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應扣除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

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於110年5月1日起開始申報,勞工朋友如在109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請留意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是否已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勞保局舉例說明:勞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5萬6,000元,全年薪資所得(包含年終獎金)計78萬4,000元,當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1,616元(提繳工資57,800元×6%×12個月),則公司應為勞工開立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74萬2,384元(78萬4,000元-4萬1,616元)。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之自願提繳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也就是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萬8千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勞工如果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其扣除金額仍以10萬8千元為上限。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發現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未扣除個人自願提繳金額或金額有誤,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 連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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