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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推動上市(櫃)公司落實團體協約資訊揭露義務,展現企業永續發展之勞動人權價值

  • 更新日期:2023-06-09

為鼓勵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合作,透過督促及輔導已成立工會之上市(櫃)公司於公司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中確實揭露團體協約簽訂情形或未能簽訂原因等事項,使社會大眾及投資人得以進一步了解企業內勞資關係及勞動權益推動情形,同時勞動基金亦會將上市(櫃)公司團體協約簽約情形列為投資標的選擇指標之一,以提升上市(櫃)公司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

 

勞動部首先說明,為促使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以提升勞動條件及穩定勞資關係,持續透過辦理專家入廠輔導、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及提供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等多元措施,提升工會協商意願及能力,雖然平均每年都有50件左右團體協約簽約件數,但仍有許多企業未能完成團體協約簽訂。考量上市(櫃)公司係公開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通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自我要求會高於一般企業,勞動部在今年2月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單位研商推動上市(櫃)公司團體協約具體作法,未來將進行下列措施:

(一)加強宣導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編號4.9-公司網站及年報是否揭露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包括勞資協議即團體協約之情形,上市(櫃)公司如有簽訂團體協約,可提出說明以納入計分。勞動部並與金管會共同擬定「團體協約簽訂情形」參考範例,並已放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官網(https://webline.sfi.org.tw/CGE/index_1.asp)。

(二)推動上市(櫃)公司於永續報告書中確實揭露團體協約簽訂情形或未能簽訂原因,主動函請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及年報中揭露。勞動部已於5月發函告知180餘家已成立工會的上市(櫃)公司,也將函請各企業之工會與勞動部共同針對未確實揭露資訊者,提供名單及改善建議予證期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以輔導公司改善。

(三)上市(櫃)公司簽訂團體協約列為勞動基金選擇投資標的之參考指標之一。勞動基金運用局向來重視社會責任投資,有關投資標的之選擇,一向以穩定、長期獲利為前提,均以殖利率好、流通性佳、具備產業未來展望性等要素做為選擇投資標的之參考,團體協約之簽訂對於企業內勞資關係穩定極具幫助,因此勞動基金運用局已將簽訂團體協約納入選擇投資標的之參考指標之一,並綜衡營運獲利情形、成長性及產業展望等因素後,考量擇優投資。

 

勞動部最後強調,上市(櫃)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包括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並應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等原則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團體協約的締結,不但可達到提升勞工福祉及穩定勞資關係的目的,更有助公司內部組織發展、凝聚員工向心力及精確估算營運成本,讓公司可專心致力於發展新技術及提高競爭力,創造勞資雙贏。如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遭遇困難,勞動部皆樂於提供協助,今年已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提供專家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協商團體協約之服務,如有需求,皆可向該中心提出申請(陳小姐02-2698-2989#03099)。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3-06-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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