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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 更新日期:2026-03-06

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4年8至9月間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243份、受僱者為6,920份(女性4,802份及男性2,118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占89

《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以來,該訂定比率由91年的35.5%增至114年的88.9%,20多年來已提高53.4個百分點。

(二)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799

受僱者最近一年(113年8月至114年7月,以下皆同)在工作場所未曾遭受性騷擾占98.1%,曾遭受性騷擾占1.9%,其中女性3.3%,高於男性0.7%。就女性受僱者觀察,其遭受性騷擾且加害者(至多複選3項)為「同事」及「客戶」者較多,各占1.7%及1.2%;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3%,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占2%,未提出的主要原因以「當開玩笑,不予理會」最多。

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之騷擾(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暴露等)占1.9%最多,性別歧視言行(以偏見、敵意言行貶抑特定性別)亦占0.8%,非敏感部位及敏感部位碰觸則分占0.2%及0.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多達9

114年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達8成外,其餘均逾8成5。會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以「產假」之95.2%最高,另「安胎休養」及「流產假」分別為93%及92.8%,「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及「產檢假」則各為89.9%、88%及86.9%。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8有設置「哺()乳室」占84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114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3%,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4%;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7.1%及95.8%。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比率多續降

114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4.9%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分別占4%、3.1%次之,其他皆未及3%;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5.8%最多,其他皆未及3%。

(二)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及就業歧視情形

1.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工作分配」及「調薪幅度」均為2.5%最高,男性則為「工作分配」1.9%

受僱者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工作分配」之2.2%最高,其次為「調薪幅度」占1.7%,「薪資給付標準」及「求職」各占1.6%居第三。按性別觀察,女性受僱者以「工作分配」及「調薪幅度」均為2.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之2.3%;男性則以「工作分配」之1.9%最高,其次為「求職」及「考核(考績或獎金)」各1.3%。

2.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的因素,均以「年齡」居多,分別占3.5%4.4%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求職或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占3.9%最高,其次為「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占1.7%,「階級(含職位區隔)」占1.6%居第三。女、男性受僱者皆以「年齡」分占3.5%、4.4%最高,其次女性依序為「階級」、「思想」、「容貌」及「語言」,男性則為「容貌」、「階級」及「黨派」,均介於1%~2%之間。

 

※相關圖表請參閱附加檔※

 

 

  • 業務單位:統計處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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