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 更新日期:2026-04-08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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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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