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續加勞保,保險權益不中斷
- 更新日期:2026-09-01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7條規定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續保期間除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給付,並可持續累積勞保年資,除不予勞保傷病給付外,享有勞保相關給付保障,讓保險權益不中斷。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減輕職災勞工於離職後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的保險費負擔,於初次辦理續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勞工僅需自付20%保險費,其餘80%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於辦理續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勞工負擔50%,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50%,持續提供職災勞工朋友必要的支持與後盾。
勞動部提醒,勞工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5年內,透過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或直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續保,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書件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下載,符合續保條件的勞工朋友,不要忘記自身權益儘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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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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