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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盟公司員工陳情要求勞委會協助勞資雙方協商,確保工資及資遣費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台北縣電子業者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百多名本國籍及外國籍勞工所組成的自救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至勞委會陳情,自救會陳情該公司自十月份起即陸續積欠員工薪資,經向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協調多次皆未能達成協議,自救會要求勞委會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協助勞工追討積欠工資及資遣費。

勞委會由勞資關係處王厚偉科長代表接見,並與該公司自救會代表面對面進行溝通了解,同時公司董事長鄭智元及人事經理亦在場與勞工進行協商。經充分溝通後,達成下列共識:
一、 公司目前情況確已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適用範圍,應依該法程序進行協商,如有違反該法之部分,亦將請台北縣政府進行裁罰。
二、 勞委會將請台北縣政府勞工局於九十四年元月五日召開正式調解會議。
三、 勞委會將請台北縣政府協助進行歇業認定後,再請勞保局、中信局協助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資遣費之事宜。
四、 該公司如有符合該法第十二條禁止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之規定時,勞委會將於接獲台北縣政府之提報資料後,三天內召開審查會議。

於會中公司董事長允諾將提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清冊供勞工確認,亦將盡力籌措不足之資遣費。勞資雙方於會中也達成四項共識:
一、 公司同意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勞資關係。
二、 公司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申請歇業。
三、 公司同意自救會查福委會的帳。
四、 公司所積欠工資墊償的保費、勞保費要限期繳清。

有關雇主積欠菲勞薪資乙節,應同該公司積欠本國勞工薪資問題一併處理,勞委會將速請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協調雇主償還積欠勞工薪資及依法發放資遣費等相關事宜。

有關雇主強迫扣除菲勞儲蓄金乙節,按雇主如有非法扣款之事實,經外勞提出請求返還,雇主仍拒不返還,經查屬實者,係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規定情事,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其僱用外勞之名額不予保留。

有關菲勞請求轉換雇主乙節,查本案雇主積欠菲勞薪資達二個月,且經台北縣政府勞工局93年12月23日召開第二次勞資爭議協調會,勞資雙方已達成協議,雇主同意終止與該等菲勞勞動契約,本案已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規定之轉換雇主之情事,勞委會將儘速協調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及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儘速為該等菲勞辦理公告轉換雇主事宜。

另在轉換雇主期間,菲勞如有食宿無著之虞者,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可依「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規定,委託收容單位暫時安置該等菲勞,並由本會職訓局補助所需之收容費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4-12-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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