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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期間,失業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應將勞資爭議期間之時效停止進行,待爭議結果如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者,其時效始繼續進行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考量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勞雇雙方對「非自願離職」事實持不同認知,勞動契約存續與否仍待釐清,且勞資爭議往往歷時甚久,為加強保障勞工於薪資來源中斷期間之基本生活,勞委會於近日放寬:就業保險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其請求權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上開消滅時效因請求權人申請勞資爭議及起訴而中斷,該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二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4-1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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