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現階段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全國國定假日一致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本(105)年11月12日為星期六,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年11月12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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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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