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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全人員反映強化保障勞工權益之訴求,勞動部將審慎研議處理、持續動態檢討。

針對今(30)日勞工團體提出要求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主張,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方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不受該法工時一般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約定時,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並應以書面送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於現行仍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勞動部將持續動態檢討。

 

勞動部指出,為保障保全人員權益,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復於104年再行檢討修正部分規範,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此舉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

 

勞動部強調,所謂「84條之1」的彈性,並非指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配合《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制上路,有關「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及該等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將儘快召開會議,審慎研議。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2-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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