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雇主身分的被保險人,在請領勞保給付時, 應先繳清投保單位欠費,以免遭暫行拒絕給付。
勞動部近期作出行政函示,請領給付的被保險人,如為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其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於未繳清投保單位欠費前,勞保局應暫行拒絕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般公、民營場廠及公司行號等投保單位,保險費分別由雇主、勞工及政府按比例負擔;勞工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如投保單位有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的情況,勞保局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基於雇主負有繳清投保單位欠費之責任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保險人如任欠費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轉加保至其他無欠費之投保單位,惟其本身因原任負責人之投保單位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應先依法繳清單位保險費及滯納金,始得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勞動部進一步補充,至於一般受僱勞工身分的被保險人,只要其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已扣、收繳於投保單位,即使投保單位發生欠費,只要請領給付時能提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請領給付的權益並不受影響。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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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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