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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今(1)日討論通過勞動部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可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使其安心養育子女。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5)

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9)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22)

四、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兩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後,將盡力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儘快推動完成修法事宜。

 

勞動部另表示,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勞動部已於本(110)6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另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以上相關措施未涉及修法,已於今日實施上路,如有相關疑義,勞動部已發布相關QA(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2/33616/post】查詢),亦可撥打勞動部服務電話:02-8995-686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1-07-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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