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7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分別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59份、受僱者4,510份(女性3,302份及男性1,208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7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6,較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已提高50.7個百分點,呈逐漸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成5。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有遭受性騷擾占4.6%,高於男性之0.6%。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或「客戶」較高,分別占2.3%、1.8%,其次為「上司」占0.6%。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2%,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占3.3%,主要原因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2.2%。(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達9成以上。
107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占比,除家庭照顧假78.1%,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5.0%最高,「流產假」占92.4%,「安胎休養」占91.9%。(詳如表1)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成6;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成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7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5.6%,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9.4%。以修法前適用之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觀察,107年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83.9%,較91年提高47.6個百分點,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7.2%,與91年相較,上升67.6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8成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7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未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19.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5.9%;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9.7%最多。(詳如表4、5)
(二)最近一年受僱者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占比高於94%,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5.5%,女性占6.5%。
最近一年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5.5%、6.5%,其次為「階級」,男女性分別占3.4%、2.7%,再其次男性為「思想」占2.2%、女性為「語言」、「容貌」各占2.0%。(詳如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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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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