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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重申,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正草案,已較現行規定提高加班費計算標準。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外界對於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草案,並未增加休息日加班費規範之誤解,勞動部澄清,依現行規定,按月計酬勞工於縮減工時產生之休息日,通常已約定照給1日之工資,是日加班出勤,依法加給3分之13分之2以上之工資,即符規定。然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並使雇主在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能更為審慎,行政院版草案中,除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外,同時配套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為加給13分之113分之2以上,並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較諸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而言,的的確確有提高加班費給予標準之法律效果。

 

勞動部說明,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慣例上,「按月計酬」之勞雇雙方於推算加班費基礎時,通常以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亦即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這也意謂著,月中的每一日(包括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日)均已給付工資,因此,即使勞工遇到休息日、例假及休假日時,毋須出勤,雇主仍按原約定之月薪金額給付工資。

 

由於因縮短法定正常工時後所生之休息日,為雇主已給付1日工資之有給休息日,依現行規定,於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延時工資時,其未超過8小時部分,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約定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核計,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給付,再延長工作時間逾4小時以上之部分,約定以不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給付。實務上,大多數的情況是勞雇雙方約定增給的工資為加給1倍之工資,因為已大於法定基準的加給3分之13分之2以上,即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67日台90勞動2字第0019248號函釋之意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提高勞工福祉及兼顧勞工個別經濟需求,並使雇主在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能更為審慎,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草案中,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時總數計算,藉以控管整體加班時數外,並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休息日工作在前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3分之1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3分之2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相較於現行規定,計給標準及計給方式均更考量到勞工之福祉。

 

勞動部表示,如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草案通過後,相關規定由新法所取代,解釋並不會有所謂的衝突。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1-1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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