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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繼續生效)

  • 更新日期:2021-11-0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4129日修正發布前之部分條文(105621日起繼續生效)

 

14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20條之1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依本部1056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令,本條不適用。)

 

21條 雇主依本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23條 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二、和平紀念日(228)。三、革命先烈紀念日(329)。四、孔子誕辰紀念日(928)。五、國慶日(1010)。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31)。七、國父誕辰紀念日(1112)。八、行憲紀念日(1225)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51日勞動節。

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55)。六、中秋節(農曆815)。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 (1025)。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5條 本法第44條第2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5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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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0621--勞基法施行細則失效令釋 pdf
  • 1050621--延長工時定義令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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