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繼續生效)
- 更新日期:2021-11-0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繼續生效)
第14條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第20條之1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依本部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令,本條不適用。)
第21條 雇主依本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第23條 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五、國慶日(10月10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八、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5月1日勞動節。
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5月5日)。六、中秋節(農曆8月15日)。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25條 本法第44條第2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5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6-22
- 點閱次數:10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