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8年9月2日前提供勞動部。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8年9月2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企業工會訴求,經勞雇雙方協商認同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規定之需求,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商請勞動部公告。
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認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肩負供應全國電力全天候24小時穩定之社會責任,工作內容具有特殊性,部分工作需取得證照方可執行,具有高度專業性,且輪班人員工作地點多處深山、海濱等交通不便或偏遠地區,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難以抽調其他職務人員支援,亦難以臨時調派人力補充,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又勞雇雙方就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已有共識,擬具修正草案如附件。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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