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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介紹

  • 更新日期:2026-03-11
  • 生理假:
  1. 日數:女性受僱者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給假單位每次以1曆日為原則。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薪資:上述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流產之產假:
  1. 要件及日數: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
  2. 期間:請假期間依曆連續計算。
  3. 薪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的勞工-受僱期間滿6個月者,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薪資折半發給。
  • 產假:
  1. 要件及日數:懷孕滿20週產出胎兒者,給予產假8星期。
  2. 期間:請假期間依曆連續計算。
  3. 薪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受僱期間滿6個月者,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薪資折半發給。
  • 安胎休養請假:
  1. 要件: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
  2. 假別: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相關法令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可用住院傷病假的請假額度。
  3. 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1. 要件及日數:           
    1. )產檢假:妊娠期間產檢時可請休,總共可請休7日。
    2. )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妊娠期間產檢時可請休陪產檢;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可請休陪產。陪產檢及陪產假總共可請休7日。
  2. 請假單位:請假單位可選擇以「日」、「半日」或「小時」,請假單位選定後不得變更(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計給。)。
  3. 薪資:請假期間薪資由雇主照給。
  4. 請假證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法申請「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關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出生證明等,均可作為請假之合理證明。
  5.  雇主可另申請薪資補助:
    • 補助範圍:「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由雇主照給,雇主在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發給全額薪資「後」,可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至雇主如有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多於7日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就超過7日之部分無法申請薪資補助。
    • 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係以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額計算。
    • 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本部勞工保險局官網(https://www.bli.gov.tw/)「業務專區」項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內查詢。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7項有關薪資補助之規定,另定有但書「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該但書規定係指依其他「法令」規定,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已有雇主應給予逾5日之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照給薪資之規定,此時即無得申請薪資補助。至於一般民營企業,自110年7月1日起自111年1月17日期間,如有優於法令給予超過5日產檢假之部分,因優於法令之規定或約定非屬依「法令」之義務,其屬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之產檢假範圍內者,於照給全額薪資後,仍可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
    • 部分工時受僱者之第6日、第7日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之給假時數及薪資補助範圍計算:
      1. 其給假時數係按受僱者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2. 是以,其得申請薪資補助之範圍為該受僱者請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第6日至第7日依比例計給之時數之薪資。
      3. 舉例而言:部分工時受僱者平均每週工作時數為10小時,5日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依比例計給為10小時【(10小時÷40小時)×5日×8小時】、7日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依比例計給為14小時【(10小時÷40小時)×7日×8小時】,得申請補助之範圍為該受僱者請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第11至第14小時之薪資。
  • 哺(集)乳時間:
  1. 要件:育有未滿2歲子女的受僱者,有親自哺(集)乳需要可提出申請。
  2. 期間:每天享有60分鐘內無次數限制的哺(集)乳時間;加班1小時以上者,另享有30分鐘哺(集)乳時間。該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1. 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請求下列二事項之一:(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可不給薪)、(2)調整工作時間。
  2.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需勞雇協商合意;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
  • 家庭照顧假:
  1. 要件及日數: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 ※另依家庭照顧假新制(115年1月1日施行),受僱者如已請完家庭照顧假,仍發生有照顧家人需要請假之情事時,可以家庭照顧事由向雇主請剩餘7天的事假。
  2. 請假單位:依家庭照顧假新制(115年1月1日施行),上述家庭照顧假或家庭照顧事由的事假,都可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家庭照顧假新制懶人包及相關問答】
  3. 薪資: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處理。
  • 育嬰留職停薪:
  1. 要件: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2條規定自111年1月18日起已刪除,自該日起,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故縱使親職雙方只生一個小孩,也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申請單位及提出期限:
    1. )申請「6個月以上」或「30日以上未滿6個月(以2次為限)」者:須於10日前提出。
    2. )申請「未滿30日」者: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115年1月1日施行),可以「日」為單位申請,合併計算可以請30日,雙親合計共有60日。原則須於前5日提出,臨時性需求(例如: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可於1日前提出(當日突發情形可委託他人提出)【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新制懶人包及相關問答】
  3. 期間上限: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加總最長為2年。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薪資補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可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薪資補助」,合計8成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長發給6個月。
    •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至本部勞工保險局官網(https://www.bli.gov.tw/)「業務專區」項下「就業保險/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內查詢。
    •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係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本部勞工保險局收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含補助)申請書件後,按月於每期期初之日起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如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薪資補助」相關疑義,可洽本部勞工保險局進一部諮詢(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06-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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