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給付標準
- 更新日期:2025-09-04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如果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的話,則以平均工資計算並發給。(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
→ 案例:雇主未遵守法定預告期間,預告工資的金額應如何計算?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於7月10日通知要資遣勞工C君,並告知C君當天為最後一天上班日,如果C君至7月10日之工作年資為3年0個月,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於30日前預告,而雇主未依法預告,因此需補發30日的預告期間工資。
又C君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30,000元,則C君的1日工資為30,000元÷30日=1,000元/日,此時C君的預告期間工資計算方式,則有以下2種可能(關鍵點:要看1日工資及平均工資金額高低):
- 如果C君的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與上述的1日工資(也就是30,000元÷30日=1,000元/日)相比,C君的1日工資低於平均工資(1,000元<1,100元),因此本案應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則雇主應給付C君預告期間工資為30日×1,100元/日=33,000元。
- 但如果C君的平均工資經計算為900元/日,與上述的1日工資(也就是30,000元÷30日=1,000元/日)相比,C君的1日工資高於平均工資(1,000元>900元),因此本案應以1日工資為計算,則雇主應給付C君預告期間工資為30日×1,000元/日=30,000元。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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