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除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否則就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離職證明書是用來證明勞工的離職原因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以及判斷是否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