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更新日期:2021-11-08
1.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2. 給付內容
- 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 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3. 請領手續及給付之核發
- 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開訓當日由職業訓練單位線上申報,通知勞保局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勞保局於收到訓練單位傳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確認資料及申請書後,按月於被保險人參訓期滿1個月之翌日開始審核,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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