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更新日期:2025-12-15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與期間
-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自115年起,配合實施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之計算,未滿1個月者,按比例發給。)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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